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