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机关、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单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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