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业主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原因以及因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不合格的原因产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按合同约定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