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业主、承包商、建设监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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