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 第二节 勘察设计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节 勘察设计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承包商应按合同确定的勘察设计周期进行勘察设计,不得擅自推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