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 第二节 勘察设计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节 勘察设计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应积极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规定;
(二)勘察文件内容应准确、可靠、合理;
(三)设计文件必须以勘察文件为依据,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纸完整配套,标注清楚,说明完整;
(四)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彩等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供应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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