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 第二节 勘察设计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节 勘察设计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承包商应负责向业主和施工承包商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按规定做好现场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建设工程,设计承包商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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