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快递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快递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督促落实快递业促进政策,保障快递业促进工作和实施快递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推动快递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