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促进快递业发展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快递经营活动,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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