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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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递业经营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快递从业人员和快递经营企业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
第二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促进快递业发展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快递经营活动,是指依...
第三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快递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快递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督促落实快递业促进...
第四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做好快递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派...
第五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发挥组织协调、宣传引导作用,引导快递经营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升企...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六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的快递业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
第七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快递业与先进制造业、商贸业、现代农业、电子商务等关联产业和业态的协同发展机制,支持快...
第八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以及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设施设备用地,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
第九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九条 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网格化布局要求,组织推进社区、住宅小区、村庄等区域的快递末...
第十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条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在社区、住宅小区、村庄设置智能快递柜,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社区组织、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
第十一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快递货运机动车城市道路通行和临时停靠的便利。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
第十二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二条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由快递经营企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列入国家公告管理的三轮摩托车生产企...
第十三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快递经营企业主体资格、车辆生产企业纳入国家公告管理事实、车辆生产企业按...
第十四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四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在快件收派人员上岗前,参照驾驶三轮摩托车相关要求,对其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律...
第十五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五条 快件收派人员驾驶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除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车辆停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六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六条 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车辆、通行等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第十七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七条 驾驶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
第十八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快递经营企业创新合作模式,完善快递物...
第十九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九条 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商务、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建立快件跨境协作机制,推动国际快件便捷...
第二十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快递经营企业联合培养快递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将...
第三章 数字快递和绿色快递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字快递和绿色快递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快培育数字快递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企业应用数字化技...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字快递和绿色快递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快递业数据资源的汇聚整合以及与公共数据的融合应用...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字快递和绿色快递 第二十三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推进快递业数字化应用和监管系统建设,开展数字快递监测、统计、分析,发布快递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字快递和绿色快递 第二十四条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使用可循环利用或者可重复利用的包装箱、中转袋等包装产品。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推进包装...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字快递和绿色快递 第二十五条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应用节水、节能等新技术设备,降低资源消耗。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字快递和绿色快递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企业和研究机构等加大对绿色快递相关材料和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增加...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快递经营企业开设分支机构和末端网...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快递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其取得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已载明分支机构经营...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快递经营企业、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快递安全、快递服务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服务标准的规定。快件收派人员上门...
第三十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的页面标明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快递经营企业、快件包装、...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 收件人要求或者同意投递到智能快递柜的,可以按照约定向收件人收取费用。但是,投递到公益性智能快递柜或者智...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 收件人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上门投递,并且快件收派人员和收件人无法达成以其他方式送达的约定的,快递经营企...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四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寄递安全。
快递经营企业开展实名收...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五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安...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六条 快递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
快递经营企业为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快递服务的...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七条 寄件人、收件人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快递经营企业投诉,快递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交寄的快件因快递经营企业责任遗失或者损毁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九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可以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满足本省特殊技术要求的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鼓励快递行业协会...
第五章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四十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四十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四十一条 快递经营企业可以采取基本工资加计件提成等方式,保障快件收派人员获得合理劳动报酬。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结...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快件收派人员正常...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创造条件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和车辆充电等配套服务,营造社会关心、关爱...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四十四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工会应当依法做好组织平等协商、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工作,监督快递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快递经营企业处二百元以上二...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快递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快递运单上注明要求上门投递,或者未按收件人电话或者信息回复要...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快递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时限处理投诉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