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六条 快递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
快递经营企业为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快递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信息,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快递服务平台经营者为其他快递经营企业提供服务,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开放的原则,无正当理由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其他快递经营企业进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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