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四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寄递安全。
快递经营企业开展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工作时,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提供身份信息不实或者拒绝验视的,快递经营企业不得收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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