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 收件人要求或者同意投递到智能快递柜的,可以按照约定向收件人收取费用。但是,投递到公益性智能快递柜或者智能快递柜的场地提供方未收取场地使用费的,不得向收件人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