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 收件人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上门投递,并且快件收派人员和收件人无法达成以其他方式送达的约定的,快递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寄件人的要求对快件予以处理。
收件人不在约定的收件地址,快件收派人员通过电话方式无法联系收件人,向收件人发送间隔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的两次派件信息,并且自第二次发送派件信息后二十四小时内未得到回复的,快递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寄件人的要求对快件予以处理。
快件收派人员不得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确应收件人或者寄件人要求,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地方后遗失或者损毁的,快件收派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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