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五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安全。
快递经营企业使用电子运单寄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运单中的个人信息作匿名化处理。
快递经营企业使用电子运单寄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运单中的个人信息作匿名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