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的页面标明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快递经营企业、快件包装、定时派送、投递方式等方面为收件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快递服务选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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