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快递经营企业、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快递安全、快递服务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服务标准的规定。快件收派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要求穿着标记快递服务品牌标识的统一工装并佩戴工号牌。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隐匿、毁弃、暴力分拣快件,不得私自开拆快件,不得故意延误快件投递。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隐匿、毁弃、暴力分拣快件,不得私自开拆快件,不得故意延误快件投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