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快递经营企业开设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