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快递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其取得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已载明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不再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快递经营企业要求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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