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一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快递货运机动车城市道路通行和临时停靠的便利。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设施、交通通行情况和快递作业需要,划定临时停靠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