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九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九条 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网格化布局要求,组织推进社区、住宅小区、村庄等区域的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配套建设。
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包括智能快递柜,以及快递驿站、村邮站、便民服务中心、商店超市等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站点。
鼓励在商业区、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区域,推进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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