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七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快递业与先进制造业、商贸业、现代农业、电子商务等关联产业和业态的协同发展机制,支持快递经营企业入驻各类园区,推动融合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