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六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的快递业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保障要素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落实财政支出责任,推进乡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落实财政支出责任,推进乡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