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八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以及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设施设备用地,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快递业的用地效益考核指标。
支持快递经营企业依法利用城郊结合地区的旧厂房、仓库、闲置土地等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条件下,建设快递经营所需的集散、分拣中心。
支持快递经营企业依法利用城郊结合地区的旧厂房、仓库、闲置土地等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条件下,建设快递经营所需的集散、分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