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条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在社区、住宅小区、村庄设置智能快递柜,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社区组织、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
新建住宅小区或者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同步建设智能快递柜或者预留建设智能快递柜的场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者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快递经营企业建设公益性智能快递柜,为社区、住宅小区、村庄提供快递末端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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