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二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二条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由快递经营企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列入国家公告管理的三轮摩托车生产企业生产。
选择生产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企业,应当事先制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企业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企业标准应当明确承诺符合下列规定条件:
(一)采用统一规范的封闭厢体,整车总长度不超过三米,总宽度不超过一米,从地面起总高度不超过一点六米;
(二)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车辆电机驱动系统配备差速装置;
(三)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三百五十公斤,载货质量不超过两百公斤;
(四)喷刷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通用标识,并安装可以与信息管理系统关联的实时定位监控装置;
(五)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行业标准其他事项的规定。
选择生产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企业,应当事先制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企业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企业标准应当明确承诺符合下列规定条件:
(一)采用统一规范的封闭厢体,整车总长度不超过三米,总宽度不超过一米,从地面起总高度不超过一点六米;
(二)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车辆电机驱动系统配备差速装置;
(三)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三百五十公斤,载货质量不超过两百公斤;
(四)喷刷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通用标识,并安装可以与信息管理系统关联的实时定位监控装置;
(五)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行业标准其他事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