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三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快递经营企业主体资格、车辆生产企业纳入国家公告管理事实、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其公开的企业标准进行生产的承诺,以及车辆主要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查验;查验合格的,核发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专用号牌和行驶证。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在指定位置悬挂专用号牌,其实时定位监控装置与信息管理系统关联后,方可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非机动车对其实施管理。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专用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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