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五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五条 快件收派人员驾驶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除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车辆停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使用实时定位监控装置;
(二)佩戴安全头盔;
(三)不得搭载其他人员;
(四)不得在驾驶室放置货物或者在厢体边侧加挂货物。
禁止驾驶无号牌、行驶证或者伪造、变造、冒用号牌、行驶证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禁止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