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六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六条 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车辆、通行等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快递经营企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通行安全的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不得禁止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在城市道路上通行。但是,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在交通高峰时段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采取特定区域限制通行的措施。
设区的市、县(市)不得禁止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在城市道路上通行。但是,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在交通高峰时段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采取特定区域限制通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