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八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快递经营企业创新合作模式,完善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引导快递经营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开展快件联收联投,实现全省行政村快递通达,提升农村快递服务水平。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给予支持和指导,推动农产品出村进城。邮政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快递经营企业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给予支持和指导,推动农产品出村进城。邮政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快递经营企业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