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九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九条 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商务、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建立快件跨境协作机制,推动国际快件便捷通关。
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快件监管平台建设,支持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在片区设立办事机构,推动国际快件进出境通关一体化。
支持培育国际快递骨干企业,推动境外快件分拨和海外仓建设,促进快递服务国际化。
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快件监管平台建设,支持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在片区设立办事机构,推动国际快件进出境通关一体化。
支持培育国际快递骨干企业,推动境外快件分拨和海外仓建设,促进快递服务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