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字快递和绿色快递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字快递和绿色快递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快培育数字快递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企业应用数字化技术推动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作业链和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的标准化、网络化、智能化,支持企业按照规定探索无人机、无人车等运载工具在快递作业场景的应用,推动快递业数字化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