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二十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快递经营企业联合培养快递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将其纳入地方人才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快递经营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对符合条件的快递经营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快递经营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对符合条件的快递经营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