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七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七条 驾驶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根据情形可以适当加重快递经营企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驾驶无号牌、行驶证的三轮摩托车,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不允许上道路行驶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违法驾驶机动车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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