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四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四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在快件收派人员上岗前,参照驾驶三轮摩托车相关要求,对其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培训、考核,保证快件收派人员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知识,并加强日常教育、管理。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快递经营企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从事与快递经营活动无关的活动。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快递经营企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从事与快递经营活动无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