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创造条件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和车辆充电等配套服务,营造社会关心、关爱快递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