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四十四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工会应当依法做好组织平等协商、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工作,监督快递经营企业履行用工责任,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维护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工会应当依法做好组织平等协商、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工作,监督快递经营企业履行用工责任,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维护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