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快件收派人员正常劳动时间内平均派送数量、劳动强度等因素,制定快件收派人员的单件最低派送费指引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邮政管理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制定和调整单件最低派送费指引标准的指导、督促。邮政管理机构对不执行单件最低派送费指引标准的快递经营企业,可以采取提醒、约谈等措施。
省邮政管理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制定和调整单件最低派送费指引标准的指导、督促。邮政管理机构对不执行单件最低派送费指引标准的快递经营企业,可以采取提醒、约谈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