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快递经营企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件收派人员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件收派人员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法驾驶机动车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件收派人员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件收派人员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法驾驶机动车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