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快递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时限处理投诉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