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快递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快递运单上注明要求上门投递,或者未按收件人电话或者信息回复要求上门投递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