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三十九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可以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满足本省特殊技术要求的地方标准制定工作。鼓励快递行业协会、快递经营企业等制定快递业市场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