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和危险房屋维修加固后的复核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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