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民政、交通运输、民族宗教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