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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