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