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九条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坏除外。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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