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八条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八条 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受让人和承租人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查询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及其拆除、变动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受让人有权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查询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