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危险房屋安全检查、监测制度,完善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储备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