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房屋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等活动,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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